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为灾害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

灾害信息员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传递、整理、分析和评估,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

(二)参与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

(三)协助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