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驻深部队、驻深武警部队建立自然灾害应对军地联动机制。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驻深部队、驻深武警部队提供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应对军地联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会同驻深部队、驻深武警部队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