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承担以下自然灾害防治职责:
(一)明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机制;
(二)依法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应急演练;
(三)建立并组织实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机制;
(四)负责自然灾害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工作,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自然灾害救援工作;
(五)指导社区进行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灾情统计报告,并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然灾害防治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加强综合减灾社区建设,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应急演练,接收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收集、上报灾情险情,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协助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隐患排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