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应急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应对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气象、海事、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广播电视、地铁、电力、公交、燃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自然灾害防治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