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气象灾害、抗震救灾、地质灾害、森林防灭火和海上搜救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同级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相应灾情险情的抢险救援工作。涉及多灾种指挥协调工作的,由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指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