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设置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组织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