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设置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组织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