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应急响应和灾后恢复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过渡性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且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衍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