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期间,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可以依法征用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返还。因被征用而造成财产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参照征用时的市场价值依法给予补偿。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期间,市、区人民政府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应急物资采购的需要,调整采购方式,简化采购流程,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等的供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