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应急响应和灾后恢复第五十二条有效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紧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灾人员,调度抢险救灾物资,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临时住所、医疗防疫、心理援助等应急救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