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制,提高自然灾害防治信息化水平,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市、区、街道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