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强化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