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单位组织的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