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本条例所称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是指对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防治规划、风险治理、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灾后恢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自然灾害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