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本条例所称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是指对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防治规划、风险治理、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灾后恢复及相关管理活动。自然灾害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