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规划和风险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全面获取自然灾害的致灾信息、承灾体信息、历史灾害信息和重点隐患情况。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的情况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