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规划和风险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结果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明确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存在的时段、区域、等级,划定各类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期、重大风险点和重点防控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重要防控区域。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包括防洪区、气象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森林防火区等区域。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