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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规划和风险治理

第十八条

有效

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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