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统筹编制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治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自然灾害防治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