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自然灾害防治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区域合作,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协同能力、保障能力,共同应对跨区域自然灾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