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自然灾害风险情况,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健全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防治提供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