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加强自然灾害防治科普基地、场馆、网络教育平台等建设,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自然灾害防治知识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通信运营和网络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自然灾害防治、逃生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