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配合并有序参与常态减灾、应急响应、灾后恢复等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鼓励和支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成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平台,引导、鼓励设立灾害救助类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