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跨越、穿越乡道及作为乡道管理的乡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其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跨越、穿越村道及作为村道管理的乡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其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与村(居)委会协商并取得其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