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乡村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适用《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乡村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乡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并依照技术规范在乡村公路设立相关交通标志。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在乡村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及减速装置,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及减速装置。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乡村公路的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