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比例落实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乡道、村道的标准保障其他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并规定日常养护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护计划将相关养护资金直接安排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委会等养护责任主体,并由其实施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途经乡村公路的车辆收取公路通行费。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