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乡道和作为乡道管理的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村道和作为村道管理的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村(社区)村道及作为村道管理的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入户道路的管理养护由受益村民负责。

乡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有爱路护路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