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乡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专业化和群众性养护相结合的养护模式。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村公路的养护力度,逐年提高乡村公路养护工程比例。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参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开展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