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经同意跨越、穿越乡道及作为乡道管理的乡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其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及作为村道管理的乡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其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及减速装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乡道建筑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在村道及其他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乡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将乡村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的试车场地,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撒漏砂石、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堵塞边沟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破坏护栏、扶手等附属设施,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