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依法保护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制止侵占、损毁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导致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的,应当依法主张民事赔偿。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