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乡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乡村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二)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
(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撒漏砂石、设置障碍;
(四)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堵塞边沟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
(六)破坏护栏、扶手等附属设施,移动、涂改公路标志;
(七)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八)其他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乡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公路保护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