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乡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乡村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二)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

(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撒漏砂石、设置障碍;

(四)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堵塞边沟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

(六)破坏护栏、扶手等附属设施,移动、涂改公路标志;

(七)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八)其他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乡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公路保护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