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实行台账和转运联单管理。

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在台账中如实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餐厨垃圾产生者向收运单位以及收运单位向处置单位移交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转运联单。

转运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