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单独投放;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保持容器整洁、密闭、完好;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