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单独投放;(二)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保持容器整洁、密闭、完好;(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