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