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