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过期食品等。餐厨垃圾产生者包括餐馆、饭店、食堂、酒店、宾馆、食品经营和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他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