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