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责任。检察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对餐厨垃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