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餐厨垃圾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依法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