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餐厨垃圾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依法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