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以及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运餐厨垃圾;

(二)使用喷涂规定标识标志的专用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保持专用运输车辆的整洁;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收集餐厨垃圾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