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将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统筹解决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