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第三十一条有效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相关资料及证件原始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