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第二十七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率等指标及产权归属等事项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管护费用承担、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