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校园围墙上建造或者倚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