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校园围墙上建造或者倚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