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