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的主要依据。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