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学校应当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教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学校岗位安全职责。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有危及学校、学生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支持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