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条例/第三章 校园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告知学校安全制度和学生遵守情况,定期听取学生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鼓励学生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学校应当加强对日常教学和管理中获得的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给他人。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