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学校、家庭、社会参与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工作体系。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