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条例/第三章 校园安全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将防范诈骗、溺水、欺凌、暴力、毒品、性侵害、网络沉迷,以及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等纳入校本培训和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应对地震、火灾、水灾、传染病防控等应急演练,教育学生和教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