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学校开展卫生工作,对学校出现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