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